各旗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yè)單位: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規(guī)劃(2022-2026年)和2022年立法計劃》已經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規(guī)劃(2022-2026年)和2022年立法計劃
為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的計劃性、指導性和科學性,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制定政府規(guī)章程序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結合全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經過廣泛征求意見、調查研究,特制定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規(guī)劃(2022-2026年)和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
一、五年立法規(guī)劃(2022—2026年)立法項目
(一)地方性法規(guī)(23項)
1.鄂爾多斯市黃河河道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水利局。
2.鄂爾多斯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起草單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鄂爾多斯市天然氣勘探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條例。起草單位: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4.鄂爾多斯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公安局。
5.鄂爾多斯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起草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6.鄂爾多斯市快遞業(yè)促進條例。起草單位:市郵政管理局。
7.鄂爾多斯市停車場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
8.鄂爾多斯市地名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民政局。
9.鄂爾多斯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起草單位: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10.鄂爾多斯市城市供熱條例。起草單位: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11.鄂爾多斯市燃氣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12.鄂爾多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13.鄂爾多斯市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條例。牽頭起草單位: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共同起草單位:市能源局。
14.鄂爾多斯市科技創(chuàng)新促進條例。起草單位:市科學技術局。
15.鄂爾多斯市節(jié)約用水條例。起草單位:市水利局。
16.鄂爾多斯市社會信用建設促進條例。牽頭起草單位: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起草單位:人民銀行鄂爾多斯市中心支行。
17.鄂爾多斯市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條例。起草單位: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18.鄂爾多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條例。起草單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9.鄂爾多斯市全民健身條例。起草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20.鄂爾多斯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21.鄂爾多斯市自建房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2.鄂爾多斯市城鄉(xiāng)供水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3.鄂爾多斯市水資源管理條例。起草單位:市水利局。
(二)政府規(guī)章(3項)
1.鄂爾多斯市氣象管理辦法。起草單位:市氣象局。
2.鄂爾多斯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起草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3.鄂爾多斯市低碳發(fā)展促進實施辦法。起草單位:市司法局。
二、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
(一)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8項)
1.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項目(2項)
(1)《鄂爾多斯市黃河河道管理條例(草案)》,起草單位:市水利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間:2022年4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4月。
(2)《鄂爾多斯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草案)》,起草單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間:2022年6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6月。
2.預備審議項目(3項)
(1)《鄂爾多斯市天然氣勘探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條例(草案)》,起草單位: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間:2022年8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8月。
(2)《鄂爾多斯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草案)》,起草單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間:2022年10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10月。
(3)《鄂爾多斯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起草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間:2022年12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12月。
3.調研項目(3項)
(1)《鄂爾多斯市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完成時間:2022年8月。
(2)《鄂爾多斯市快遞業(yè)促進條例(草案)》,牽頭單位:市郵政管理局;完成時間:2022年8月。
(3)《鄂爾多斯市地名管理條例(草案)》,起草單位:市民政局;完成時間:2022年9月。
(二)政府規(guī)章(2項)
1.審議項目(1項)
《鄂爾多斯市氣象管理辦法》,起草單位:市氣象局;完成時間:2022年10月前。
2.調研項目(1項)
《鄂爾多斯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完成時間:2022年12月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認真貫徹落實新發(fā)展理念。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踐行創(chuàng)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fā)展理念,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充分發(fā)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著力破解制約科學發(fā)展的重點難點問題和制度性障礙,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推進簡政放權和“放管服”改革,不斷提高行政效能,激發(fā)市場活力和社會創(chuàng)造力,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市,服務全市經濟和社會建設高質量發(fā)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確保立法工作正確政治方向。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qū)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強化“四個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對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立法項目,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確保黨中央、自治區(qū)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實。
(三)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實現科學民主依法立法。牢固樹立新時代政府立法的新理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做到少而精、務實管用,實現數量型立法向質量型立法轉變。要堅持問題導向,增強立法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增強和擴大立法的民主性。要遵循依法立法原則,有關權利義務規(guī)范設置內容應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它上位法的規(guī)定,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科學合理地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責任,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要堅持突出鄂爾多斯立法特色,擅于通過“小切口”立法解決實際問題,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
(四)加強立法組織協調,確保立法規(guī)劃和立法計劃有序順利實施。要切實維護五年立法規(guī)劃的嚴肅性,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立法項目的,須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立法規(guī)劃確定后,市司法局要及時根據立法項目的輕重緩急、立法條件的成熟程度和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編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市人民政府研究通過后組織實施。年度立法計劃確定的各立法項目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的立法項目工作小組,嚴格按照立法項目進度安排,確保按時保質地完成立法各階段工作任務。市人民政府將根據立法規(guī)劃的實施情況,適時召開立法工作推進會,聽取立法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立法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立法項目責任單位要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司法局的聯系溝通,發(fā)現立法中需要政府層面組織協調解決的管理體制機制等問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立法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參與立法項目相關工作,對立法項目中存在的爭議事項要及時溝通,充分論證,協調解決。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各起草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明確項目負責人、工作進度安排,按照時限要求積極開展相關工作,于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50日內將法規(guī)草案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報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要及時做好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審查、提請審議等工作,確保政府立法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