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發(fā)〔2022〕22號

各旗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yè)單位:

《鄂爾多斯市市本級政府投資維修和布展工程管理辦法》已經(jīng)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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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

鄂爾多斯市本級政府投資維修和布展工程管理辦法

為全面規(guī)范市本級政府投資維修和布展工程的建設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政府投資條例》《內蒙古自治區(q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市本級政府投資維修和布展工程是指市本級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公共建筑、辦公業(yè)務用房及附屬配套等維修工程及展覽展陳的布置裝飾工程。涉及緊急、重大等特殊的維修和布展工程及中央、自治區(qū)直屬單位辦公及附屬用房的維修、布展工程統(tǒng)一研究或一事一議另行確定。

第二條經(jīng)發(fā)改部門立項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布展工程,不適用于本辦法,應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zhí)行。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維修工程必須是已竣工驗收合格且質保期滿的建筑物及配套工程,不包含正常管理范疇內常規(guī)設備維護保養(yǎng)和可移動辦公家具及工器具的采購維修。

第四條電梯、鍋爐、空調主機、發(fā)電機組、高壓供電等大型設備的更換,需提供必要性依據(jù)。

第五條功能整體完好、使用無安全隱患的工程原則上不予維修。

第六條布展工程需提供工程實施的政策依據(jù)或相關批準文件。

第七條布展工程嚴格執(zhí)行《陳列展覽項目支出預算方案編制規(guī)范和預算編制標準試行辦法》(財辦預〔2017〕56號)要求,申請單位要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按照“分類分級、厲行節(jié)約、勤儉辦事、注重效果”的原則,緊扣布展需求,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地編制《布展大綱》。

第八條布展工程均在已建成建筑空間或場地內實施,不包括展品的征集、修復和運輸,共分為兩類三級,第一類為永久性布展(列入固定資產(chǎn)),根據(jù)布展工程功能需求分為三級,一級布展工程為展區(qū)面積每平米2000元以下,展覽內容主要以文字、圖片等形式展出;二級布展工程為展區(qū)面積每平米2000元至5000元,展覽內容以文字、圖片、多媒體等形式展出;三級布展工程為展區(qū)面積每平米5000元至8000元,展覽內容以多媒體、數(shù)字虛擬、場景互動結合實物等形式展出。第二類為臨時性布展(展覽結束后拆除),該類布展工程均按照展示面積每平米不超1500元實施,布展設備設施采用租賃或周轉方式使用。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九條各部門根據(jù)建筑物及配套工程使用情況,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中心(下稱市代建中心)提出下一年度的維修和布展申請,并說明維修和布展理由、必要性及政策依據(jù)。

第十條市代建中心根據(jù)各部門申請,審核各部門申請維修和布展內容的可行性、必要性、布展類別等級,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市代建中心依據(jù)審核意見,與市財政局會商確定下一年度項目資金安排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jù)市人民政府決定將有關項目資金列入下一年度預算。市財政資金安排的維修和布展工程原則上由市代建中心組織實施,對不在城市核心區(qū)(東勝區(qū)、康巴什區(qū)、伊金霍洛旗)且投資較小的維修和布展工程由申請部門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市代建中心根據(jù)市人民政府批準意見,與申請維修和布展單位簽訂《代建協(xié)議》,明確維修和布展內容、時限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在市人民政府審定維修和布展工程項目及資金后,市代建中心可開展圖紙設計、清單控制價編制、施工監(jiān)理招投標等前期工作,待下一年度預算批復后組織實施。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條市代建中心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設計任務書》和《布展大綱》組織施工設計過程中,要充分征求使用單位意見。最終的施工設計成果由使用單位確認后實施。

第十六條施工招標完成后,使用單位原則上不允許增加、調整維修和布展內容。

第十七條根據(jù)維修工程特點,按程序可分部位、分系統(tǒng)驗收移交(即完成一處驗收移交一處),待工程全部完成后市代建中心組織整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施工質量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xiàn)行規(guī)范,并按照施工圖、招標清單和《布展大綱》驗收。

第十九條整體竣工驗收后工程實體移交的同時,市代建中心應移交相關文件、竣工圖及工程資料等過程性材料,并根據(jù)實施內容編制《使用說明書》,培訓特殊設備的操作人員。

第二十條工程完成結算審計后30日內,市代建中心向使用單位移交財務決算報表及相關財務資料。

第五章 附則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如原有管理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