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國辦發(fā)〔2021〕32號)精神,進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區(qū)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政策,自治區(qū)政府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自治區(qū)財政廳、科技廳聯(lián)合印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等經費改革政策,為進一步做好解讀工作,特梳理發(fā)布《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使用政策問答手冊》系列問答。
Q1 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范圍?
答:適用于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安排的項目。
Q2 如何精簡直接費用預算編制?
答:精簡合并預算編制科目,將直接費用預算科目從目前的9個以上統(tǒng)一精簡為設備費、業(yè)務費、勞務費共3類。
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fā)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業(yè)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fā)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Q3 如何簡化設備費中科研儀器設備采購?
答:一是政策方面,創(chuàng)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采購。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二是落實方面,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項目單位依法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Q4 如何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管理方式?
答:科研人員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qū)別,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yè)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tǒng)計范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Q5 直接費用中勞務費如何管理使用?
答:一是發(fā)放對象,勞務費發(fā)放對象是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和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等。二是發(fā)放標準,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項目聘用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三是開支范圍,項目聘用人員所需人力成本可通過勞務費科目列支,包括項目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也就是說,項目聘用人員的“五險一金”都可以從勞務費中列支。(《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Q6 間接費用如何管理使用?
答:一是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最高可提高到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從最高可提高到20%。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二是管理主體。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tǒng)籌安排使用。三是管理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chuàng)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激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創(chuàng)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