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新條例亮點

除了陸上文物考古遺址外,我們國家廣闊的水域內,還擁有眾多已知和尚未被發(fā)現(xiàn)的珍貴水下文物遺存和遺址。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7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對中國水下文物保護事業(yè)的專項立法,最早于1989年10月發(fā)布,至今已走過30余年歷程。在此期間,中國的社會發(fā)展規(guī)模、國家權益需求、文物安全形勢尤其是水下考古事業(yè)狀況都發(fā)生了巨大變化。

《條例》將“水下文物”做了明確界定:“是指遺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一)遺存于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于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國的文物;(二)遺存于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三)遺存于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qū)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文物。”

與此同時,《條例》也規(guī)定,1911年以后的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以及著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并不屬于“水下文物”范疇。

將水下考古納入基本建設規(guī)劃

依照《條例》規(guī)定,在水下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水域,將會逐步劃定公布為水下文物保護區(qū)。

早在2007年,我國進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時,就大大拓展了對文物概念的界定,明確提出將水下文物與鄉(xiāng)土建筑、工業(yè)遺產、文化景觀、文化線路、文化空間、老字號等列為普查對象和重點。那次文物普查的目標,不僅是文物部門與海洋、國土資源、科技、石油勘探等部門開展多學科合作以確定水下遺址的位置,還要為將來根據(jù)價值把這些水下遺存公布為水下文物保護單位和水下文物保護區(qū)做好準備。

2022年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第一批水下文物保護區(qū)。其中,山東省第一批水下文物保護區(qū)為威海灣一號沉艦遺址。

“在此之前,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公布了臺山海域和汕頭海域兩處水下文物保護區(qū),范圍清晰,內容明確,保護效果明顯。”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員崔勇從事水下考古工作30余年,他認為即將實施的新《條例》更接地氣,更具有操作性。

由于我國海域面積大,海岸線長,涉水的基本建設項目日益增多。這會導致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水下文物的概率非常高。

《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需要進行考古發(fā)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履行報批程序。”崔勇表示,《條例》首次將水下考古納入基本建設規(guī)劃中,意義重大。“水下文化遺產調查的工作存在人手不足、經費欠缺兩大制約因素,所以全域性的水下考古摸家底調查很難全面鋪開,現(xiàn)在則可以搭上大型基本建設的順風車。水下文物保護工作迎來新機遇。”

進一步完善考古活動行政審批管理

對考古活動實施行政審批管理是我國文物保護基本制度。《條例》第十二條還規(guī)定:“任何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活動,都應當采取與中方單位合作的方式進行,并取得許可。中方單位應當具有考古發(fā)掘資質;外方單位應當是專業(yè)考古研究機構,有從事該課題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專家和一定的實際考古工作經歷。”

國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建華對比了修訂前后的《條例》新進展:“修訂前的《條例》已對水下考古審批管理作了規(guī)定,包含有3層含義:一是水下考古勘探和發(fā)掘活動要以文物保護和科學研究為目的,這既是文物保護立法的目的,也是考古勘探發(fā)掘科學性的體現(xiàn)。二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水下考古勘探或者發(fā)掘活動,必須經國家文物局批準。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對領海內考古勘探發(fā)掘實行行政審批管理,體現(xiàn)水下文物保護的國家屬性。三是外國國家、國際組織、外國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水下考古勘探或者發(fā)掘活動,必須采取與中國合作的方式進行,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由國家文物局報經國務院特別許可。”

張建華進一步闡釋說,新修訂的《條例》對涉及水下考古的事項除保留已有的原則性規(guī)定外,還吸收《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和實踐中的經驗,進一步作了細致規(guī)定,完善了管理范圍,細化了審批條件,明確了審批程序時限。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確保考古工作的主導性、安全性和科學性出發(fā),將水下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活動申請主體限定于中方考古發(fā)掘資質單位,涉外考古合作主體則限定于有相應研究專家和實際考古工作經歷的專業(yè)考古研究機構,而且考古工作取得的水下文物、標本以及考古記錄的原始資料,均歸中國所有。二是進一步明確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工作計劃書、資質證書、省級文物部門的意見,中外合作考古的還要提交合作意向書、外方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等。三是進一步明確審批程序時限和結果,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征求有關科研機構、專家、軍事機關、其他部門的意見。準予許可的發(fā)給批準文件,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